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实需要经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具体来说: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可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或者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要求,那么该决定可能被视为无效。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决定,并可能因此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责任承担问题。
建议
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建议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组织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确保表决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同时,也建议业主积极参与表决过程,了解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