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物业形式是不是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通过-秦菁莹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房产纠纷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实需要经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具体来说:

  • 表决参与要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是确保表决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的重要要求。
  • 同意比例要求:对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一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意味着,在参与表决的业主中,需要有一半以上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一半以上的业主人数表示同意,才能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表决方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确保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以满足表决参与的要求。
  2. 代理人参与: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这有助于确保更多业主能够参与到表决中来,提高表决的参与度和有效性。
  3. 决定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一旦决定通过,所有业主都应当遵守并执行。

可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或者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要求,那么该决定可能被视为无效。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决定,并可能因此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责任承担问题。

建议

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建议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组织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确保表决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同时,也建议业主积极参与表决过程,了解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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