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或相关招标活动中,原则上,如果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是不能继续开展采购或评标活动的。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便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采购活动仍可继续进行。以下是对这些特殊情况的详细解释:
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
- 当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获得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在采购过程中,如果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 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如果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两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连续两次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均只有两家响应:
- 如果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且连续两次均只有两家供应商响应,虽然目前无直接相关制度规定可以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采购,但在某些实践或特定解释下,可能会参照相关法规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但需注意,此做法存在法律风险,不建议常规采用)。
框架协议采购的多频次、小额度政府采购项目:
- 在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时,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两家,此时少于三家也可以继续开标。
总结与建议:
-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应按照常规流程废标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在上述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获得必要批准后,再与不足三家的供应商继续采购活动。
- 采购活动应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竞争。
如果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先咨询专业的法律或采购顾问,以确保您的采购活动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