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确定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核心结论如下:
若劳动合同已到期且未续签
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原则上为合同到期日。但需注意:若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终止手续且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延续,此时终止时间需以实际解除或终止行为发生日为准(如用人单位明确通知不再续签且劳动者停止工作)。
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终止时间为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之日。例如:
若劳动者主动辞职
终止时间为辞职通知期满日(如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第30日为终止日;试用期提前3日的,第3日为终止日)。但若用人单位在通知期内提前批准离职,则以实际离职日为准。
若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
例如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等,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张即时解除,此时终止时间为劳动者明确通知用人单位解除之日(如发送解除通知书当日)。
特殊情形:停工留薪期、医疗期等
若劳动者处于法定保护期(如工伤停工留薪期、医疗期),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终止时间需顺延至保护期满。例如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方可终止。
关键提醒: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或证据材料,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