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有故意伤害罪案底是否会被公司以该理由开除,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以及案底与安保岗位的关联性等因素。以下为具体分析:
若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明确规定有犯罪记录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故意伤害罪案底与安保岗位直接相关
安保岗位通常对从业人员的品行、忠诚度及社会危险性有较高要求。若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有犯罪记录(尤其是暴力犯罪)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歧视特定群体、制定程序合法等),则公司可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故意伤害罪案底可能成为合法解除的依据。
若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未明确规定,或规定与案底关联性较弱
若公司未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将“有犯罪记录”列为解除条件,或故意伤害罪案底与安保岗位无直接关联(如犯罪情节轻微、已过较长时间且无再犯风险),则公司单方以“有案底”为由开除员工可能缺乏合法依据。此时,员工可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2倍)。
特殊情形:法律对特定岗位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若安保岗位属于“保安员”范畴(如受保安服务公司委派提供安保服务),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合法,还可能是强制义务。但若仅为普通企业内设安保岗位(非保安服务性质),则不受此限制,需按前述规则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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