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招标文件里合同主要条款没约定调价条款,签合同时约定了调价,并不一定属于违背实质性内容,是否违背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从合同自由原则角度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虽然招标文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一定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但并不意味着合同内容必须完全与招标文件一致。因此,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经过协商一致,对调价条款进行了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并不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违背。
二、从招标投标法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实质性内容”,通常指的是影响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条款,如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然而,调价条款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判断。如果调价条款的约定并未改变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关于工程价款的基本框架和计算方式,只是对价格调整的条件、方式等进行了细化或补充,那么这种约定可能并不构成对实质性内容的违背。反之,如果调价条款的约定完全改变了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那么这种约定就可能构成对实质性内容的违背。
三、从实践操作角度
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文件往往只是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框架性的约定,而具体的细节和补充条款则需要在签订合同时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确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调价条款进行约定,是一种常见的做法。只要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就是有效的。当然,为了避免纠纷和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对调价条款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包括价格调整的条件、方式、幅度等,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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