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口购买农村房屋被认定合同无效后,可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及折价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返还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城市人口作为买方,可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若房屋已交付使用,卖方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可要求买方返还房屋及附属设施。若财产无法返还或无必要返还(如房屋已拆除或改造),双方应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若合同无效因一方过错导致(如卖方隐瞒房屋无法过户的事实),过错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
折价补偿
若房屋已由买方改造或增值,卖方需对买方投入的合理费用(如装修、扩建成本)进行折价补偿。补偿标准通常以实际投入为准,但需排除因买方过错导致的损失部分。
特殊情形说明:
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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