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商场强制雇主给员工买保险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商场与雇主存在管理或合同关系,且合同中明确约定雇主需为员工购买保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商场与雇主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雇主需为员工购买特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商场有权要求雇主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商场的“强制”行为本质上是合同履行要求,具有合法性。
例外情形:若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如保险费用远超合理范围),雇主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
若商场与雇主无法律上的管理或合同关系,仅以“商场规定”要求雇主购买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雇主)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这是法定义务,与商场无关。但若商场要求雇主购买的是商业保险(如补充医疗险、团体意外险等),则需分情况:
若商场以“停业整顿”“罚款”等手段强制雇主购买保险
根据《行政处罚法》,只有行政机关(如市场监管局、人社局)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商场作为民事主体无权对雇主进行罚款或停业整顿。此类行为可能构成《民法典》中的“胁迫”,雇主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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