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有了工伤认定书,一年后是否也能告”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问题以及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通常情况下的1年申请时效。
然而,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时,职工申请工伤将不受这1年时效的限制。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几种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以及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虽然郑某在受伤1年后才最终获得工伤认定,但实际上他在受伤后5个月时已经尝试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只是由于当时用人单位(某车床加工厂)注销,导致他主张权利存在障碍。后来,当用人单位恢复主体资格并申报工伤后又撤回申请,这再次构成了“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郑某“耽误申请时间”的情形。因此,人社局依法受理了郑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最终认定其受伤为工伤。
综上所述,如果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情形,特别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职工申请工伤超过1年的,被耽误的时间将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因此,在符合这些特定条件下,即使有了工伤认定书的相关申请过程在一年后进行,也是有可能被受理并认定为工伤的。不过,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案例和法律法规进行细致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