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实施前,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和保证期限的民间借贷案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依据《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保证期限的确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限内,债权人需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未在此期限内要求,保证人同样免除保证责任。
二.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处理
三. 保证责任的承担
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限内,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保证人需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即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需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实施前,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和保证期限的民间借贷案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根据《担保法》确定保证期限,并结合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来具体承担保证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