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公司应在员工入职当月为其缴纳社保,离职后补交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公司应在员工入职后的三十日内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用,而不是等到员工离职后再补交。
补交社保的合法性: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公司可能因各种原因(如财务问题、管理疏忽等)未能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但这并不改变其违法性。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补缴未缴纳的社保费用,但补缴的时间点应在员工在职期间,而非离职后。离职后补交社保,虽然从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员工的损失,但并不能改变公司之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
员工权益:如果公司未在员工入职当月为其缴纳社保,员工有权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或举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用,并可能要求公司承担因未缴纳社保而给员工造成的损失(如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等)。
公司责任: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不仅可能面临社保部门的处罚,还可能影响公司的声誉和员工的忠诚度。长期来看,这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建议:如果公司提出离职后补交社保,员工应明确拒绝,并要求公司立即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用。如果公司拒绝补缴,员工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或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具体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