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调解书一定要给投诉人。具体分析如下:
一. 终止调解书的送达对象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的表述,终止调解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投诉调解过程中,因特定情形决定终止调解后,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出具的一种执法文书。
- 该文书明确告知了调解终止的原因和依据,是对投诉处理过程的一种正式告知和结案方式。
二. 送达的必要性
- 投诉人的知情权:投诉人作为投诉的发起者,有权了解投诉处理的进展和结果。终止调解书作为投诉处理的重要一环,必须送达给投诉人,以保障其知情权。
- 程序正当性:送达终止调解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正当程序的重要体现。未送达或未正确送达,可能导致程序瑕疵,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法律依据:虽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但其中的“受送达人”应理解为包括投诉人在内的所有相关当事人。因此,终止调解书作为执法文书的一种,也应按照该规定送达给投诉人。
三. 送达方式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送达终止调解书,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具体送达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确保投诉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文书。
综上所述,终止调解书一定要给投诉人,这是保障投诉人知情权、维护程序正当性和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