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要写终止调解书吗”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法规和实际操作两个层面来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从法规层面来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在何种情形下应当终止调解,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人撤回投诉、双方自行和解、无法协商一致检定等费用问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明确拒绝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形。当出现这些情形时,市场监管部门有义务作出终止调解决定。
其次,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后,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即终止调解书)来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这一做法不仅符合法规要求,也是确保双方知情权、维护程序公正性的重要手段。例如,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份具体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该决定书详细列明了终止调解的原因、依据以及告知方式,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终止调解时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综上所述,当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法规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时,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终止调解书)来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这一做法既符合法规要求,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维护程序公正性的必要措施。因此,对于您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在需要终止调解的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撰写并送达终止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