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约定了资金占用利息但未约定迟延履行金时,是否可以执行迟延履行金,需分情况讨论:
调解书未约定迟延履行责任,且资金占用利息不足以弥补损失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原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调解书。若调解书仅约定了资金占用利息,但未明确排除迟延履行责任,且该利息不足以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如资金占用成本、交易机会丧失等),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依据:
调解书已通过资金占用利息充分体现迟延履行责任时
若调解书中约定的资金占用利息已明确涵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例如,利息计算标准显著高于正常水平,或明确约定“逾期利息包含迟延履行惩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二款,被执行人在承担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申请执行人不得再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此时,执行迟延履行金可能被法院驳回。
典型案例:
在“沂水某银行与临沂某集团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调解书未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仅通过拍卖质押股权履行义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义务不属于调解书确定的“不履行协议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不存在排除迟延履行责任适用的情形,最终支持了申请执行人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主张。
调解书未明确约定,但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补充协议时
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或标准,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法院可能依据补充协议执行迟延履行金。但需注意,补充协议需经法院审查确认,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被撤销。
法律建议:
总结:调解书约定资金占用利息但未约定迟延履行金时,能否执行迟延履行金需结合调解书具体条款、损失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建议根据个案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以制定最优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