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能构成吸收犯吗-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10-15 刑事辩护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吸收犯。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吸收犯的定义与特征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核心特征在于数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即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等。这种吸收关系通常发生在同一犯罪构成内部,即数行为均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某种原因(如社会危害性程度、行为性质等),仅以其中一行为定罪处罚。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性质差异

  1.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2.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形态。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恶意,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吸收犯的原因

  1. 主观要件不符:吸收犯要求数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这种关系通常基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或行为性质。然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主观要件上存在本质差异,前者具有恶意,后者无恶意。这种主观要件的差异导致两者无法形成吸收关系。

  2. 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吸收犯通常发生在同一犯罪构成内部,即数行为均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分别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无法形成吸收犯所要求的数行为同一犯罪构成内部的关系。

  3. 法律原则与政策考量:从法律原则与政策的角度来看,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分别定罪处罚有助于体现刑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故意犯罪因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受到更严厉的制裁;而过失犯罪因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应受到相对较轻的制裁。将两者混为一谈并构成吸收犯,将违背刑法的这一基本原则与政策考量。

四、实例说明

假设某人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随后又故意杀害另一人(故意杀人罪)。这两个行为分别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主观要件存在本质差异。因此,这两个行为无法形成吸收关系,不能构成吸收犯。法院将分别对这两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如有任何关于刑事辩护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运用我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你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