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几个罪名-王思纯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刑事辩护

吸收犯在法律上只认定一个罪名,而非多个罪名。以下是对吸收犯的详细解释:

吸收犯的定义与特征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在吸收犯中,只成立吸收行为(重行为)的一个罪名,对被吸收行为(轻行为)不再单独定罪。这体现了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对同一犯罪事实不能进行两次以上的刑事评价。

吸收犯的类型

吸收犯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 例如,非法制造枪支后私藏的,制造行为是重行为,私藏行为是轻行为,制造行为吸收私藏行为,只定非法制造枪支罪。
  2.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 例如,为了盗窃而准备工具,但最终实施了盗窃行为并得逞的,盗窃行为是实行行为,准备工具行为是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只定盗窃罪。
  3.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行为往往吸收从犯的行为。例如,主犯实施了盗窃行为,从犯提供了帮助,但只对主犯定盗窃罪,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而不单独对从犯的帮助行为定罪。

吸收犯与牵连犯、连续犯的区别

  •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牵连犯虽然也涉及多个行为,但这些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且通常按照重罪处罚,但并非只认定一个罪名,而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重罪或数罪并罚(存在争议,但一般倾向于从一重罪处罚)。与吸收犯不同的是,牵连犯中的各个行为并不构成吸收关系。

  •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连续犯涉及多个行为,但这些行为在时间上、方法上或对象上具有连续性,且触犯同一罪名。与吸收犯不同的是,连续犯中的各个行为并不构成吸收关系,而是基于连续性的考虑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

法律后果

在吸收犯的情况下,由于只认定一个罪名,因此不会对被吸收的行为单独定罪量刑。这有助于避免对同一犯罪事实进行重复评价,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如有任何关于吸收犯或其他刑事案件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