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是什么的一罪-朱含苞芳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刑事辩护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最终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以下是对吸收犯的详细解释:

一、吸收犯的特征

  1. 行为复数性:吸收犯的前提是存在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各自构成犯罪,但因为存在特定的吸收关系,所以最终只以一个罪名论处。
  2. 行为特定关联性: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吸收关系,即一个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例如,在非法制造枪支后又持有该枪支的情形中,持有枪支的行为被视为制造枪支行为的自然延续,因此构成吸收关系。
  3. 罪质同一性:虽然吸收犯涉及多个行为,但这些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同一罪质,即它们侵犯了相同的法益,具有相似的社会危害性。
  4. 意思联络性:数个行为之间往往具有牵连意图或造成重结果的意图,这反映了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和目的。
  5. 处分唯一性:由于吸收关系的存在,对吸收犯只能以一罪论处,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二、吸收犯的常见类型

  1. 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当行为人为了实施某一犯罪而进行了预备活动,但最终实施了该犯罪的既遂行为时,预备行为被既遂行为所吸收。
  2. 未遂犯吸收预备犯:当行为人为了实施某一犯罪而进行了预备活动,但未能完成犯罪而停留在未遂阶段时,预备行为被未遂行为所吸收。
  3. 实行阶段的中止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当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行为),且该中止行为发生在实行阶段时,预备行为被中止行为所吸收。
  4.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一个犯罪行为可能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从属行为或辅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从行为被主行为所吸收。例如,在走私过程中伪造证件的行为,如果伪造证件是为了实现走私目的,则该行为被走私行为所吸收。
  5.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当一个犯罪行为比另一个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时,轻行为被重行为所吸收。

三、吸收犯的处理原则

  1. 以吸收之罪论处:对于吸收犯,原则上是以其最终所吸收的罪名来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这些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同一个犯罪过程中,其犯罪故意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整体,属于实质上的一罪。
  2. 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吸收犯所涉及的多个犯罪行为及其可能造成的不同法益侵害,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
  3. 避免重复评价:对吸收犯的处理应避免对同一犯罪事实进行过度的、重复的评价,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实例说明

以盗窃罪为例,如果行为人入户盗窃(特殊类型的盗窃行为),其入户行为是为了实现盗窃目的,因此入户行为被盗窃行为所吸收,最终只定盗窃罪一罪。同样,如果行为人盗窃后销赃,销赃行为是盗窃行为的自然延续,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盗窃所得财物,因此销赃行为也被盗窃行为所吸收,仍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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