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的例子-张皓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刑事辩护

吸收犯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因具有必然联系,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最终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以下是一些吸收犯的典型例子:

  1.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 例子:甲非法制造枪支后,又非法持有该枪支。在这个案例中,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性质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会吸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最终,甲仅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
    • 法律解释:当两个犯罪行为并存,且其中一个行为在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等方面显著重于另一个时,重行为将吸收轻行为,仅按重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
  2.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 例子:乙为盗窃而踩点、准备工具,之后实施盗窃行为。在这个案例中,盗窃的实行行为(即实际窃取财物的行为)吸收了预备行为(即踩点、准备工具的行为)。最终,乙仅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法律解释: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条件或准备工具的行为。一旦犯罪行为进入实行阶段,预备行为即被实行行为所吸收,仅按实行行为构成的犯罪定罪。
  3.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 例子:在抢劫案中,丙直接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劫取财物,丁在旁边望风。在这个案例中,丙的行为是主行为,丁的行为是从行为。由于主行为起主要作用,从行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因此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最终,丙和丁都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法律解释:在共同犯罪或多个相关联的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主行为会吸收次要的、辅助性的从行为,以主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
  4. 完成行为吸收未完成行为

    • 例子:戊多次向己投毒,第一次未遂后继续投毒致己死亡。在这个案例中,戊的故意杀人既遂行为吸收了之前的未遂行为。最终,戊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
    • 法律解释:在犯罪过程中,若犯罪行为已达到既遂状态,则之前的未遂、预备、中止等未完成形态被既遂行为所吸收。
  5. 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被目的行为或主行为吸收

    • 例子:庚为诈骗而伪造公文,之后使用该公文实施诈骗行为。在这个案例中,伪造公文是手段行为,诈骗是目的行为。由于手段行为服务于目的行为,因此被目的行为所吸收。最终,庚仅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法律解释:在实施某个犯罪时,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仅以目的行为或主行为定罪。

吸收犯的法律后果:

  • 吸收犯虽然存在两个或多个犯罪行为,但由于一个犯罪行为已经被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因此只以吸收之罪论处。
  • 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单独予以论罪,但在量刑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应从重处罚。

注意事项:

  • 吸收犯的数个行为必须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若数行为均触犯同一罪名,则不构成吸收犯。
  • 吸收关系的认定应依据一般观念、法律规定以及刑事政策来准确判断犯罪形态,并正确适用法律。

希望这些例子和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吸收犯的概念。如果你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