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取得控制还是丧失占有既遂-张孝全律师|法行宝
2025-10-15 刑事辩护

盗窃罪既遂的标准,通说采用“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或行为人控制所盗财物时,即构成既遂。以下是对这一标准的详细解释:

一、失控加控制说的具体含义

  1. 失控: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当财物脱离其实际支配范围,即视为失控。例如,放在家门口未锁的自行车被偷走,此时自行车不再处于被害人可随时管控的状态,即可认定被害人对财物失控。

  2. 控制: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当行为人对财物建立起新的实际控制,即视为控制。例如,潜入室内盗窃现金,将现金装入自己口袋,此时行为人已能够随意支配该财物,就属于控制了财物。

二、不同场景下的既遂判断标准

  1. 开放场所:在开放场所,如街道、公园等,当财物脱离被害人视线和管控范围,且行为人取得财物控制权时,即构成既遂。例如,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手机,将手机放入自己口袋时,即构成既遂。

  2. 封闭场所:在特定封闭场所,如工厂、仓库等,行为人需要将财物转移出该场所的特定监管区域,才视为既遂。例如,在工厂内盗窃原材料,需要将原材料带出工厂大门或特定监管区域,才构成既遂。

  3. 扒窃:在扒窃场景中,行为人将他人财物从其身上转移到自己能够支配的范围时,即构成既遂。例如,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钱包,将钱包放入自己口袋时,即构成既遂。

三、既遂标准的法律意义

  1. 定罪量刑:盗窃罪既遂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犯罪形态:盗窃罪既遂标志着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形态的重要节点。在既遂之前,犯罪行为可能处于预备、未遂或中止等阶段。

四、实际案例中的既遂判断

在实际案例中,判断盗窃罪既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在某起盗窃案件中,行为人潜入他人住宅盗窃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行为人成功将现金和贵重物品带出住宅并藏匿于自己家中,此时即可认定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被害人对财物失控,构成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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