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不依法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王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行政纠纷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法律依据的广泛性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认定行政机关是否“不依法履行职责”,其依据的“法”并不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的职责依据还应包括各种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此外,《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也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认定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并可以参考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最高法在相关判决书中也进一步明确了“法定职责”的广泛渊源,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甚至还包括行政机关基于先行行为、行政允诺或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二、行政机关职责的认定

  1. 从保护公益的目的出发:在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具有监管职责时,检察机关应从谁更能有效恢复原状、保护公益的角度进行考虑,以确定应监督的行政机关。例如,在办理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可能向多家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合力恢复生态环境。

  2. 注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认定:行政机关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包括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与文件内容四个方面均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有利于厘清行政机关的职责,找准应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

  3. 区分柔性和刚性法定职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有柔性、刚性之分。对于具有柔性、抽象职责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时,应相对抽象地提出要求;对于具有刚性、具体职责的行政机关,则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探索明确更加具体的监督内容。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办案流程

  1. 线索发现与初步审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评估,重点围绕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风险性进行。

  2. 立案与诉前程序:经审查认为可能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立案后,检察机关应查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和法律依据,以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证据等。在诉前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3. 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但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则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法律建议:

  •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避免因为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而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
  •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准确认定行政机关的职责依据,注重从保护公益的目的出发,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并科学合理区分柔性和刚性法定职责。
  • 对于公众而言,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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