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询问是不是双方当事人-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10-07 行政纠纷

再审询问并不一定是针对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具体分析如下:

必须询问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以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这是为了确保新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其对原判决、裁定的影响,从而更准确地作出再审决定。

可以询问的情形

除了必须询问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

  1.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 承办法官认为需要询问的其他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询问并非必须,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查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进行询问。

询问的程序与权利义务

如果合议庭决定进行询问,一般应在询问3日前通知当事人。询问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主持,围绕与再审事由相关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或者诉讼程序等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项进行。

在询问活动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委托代理人参加询问;
  2. 有权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
  3. 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4. 进行和解的权利;
  5. 申请询问的权利。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按时出庭参加询问活动;
  2. 遵守询问纪律;
  3. 如实陈述事实、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和对方当事人的质问。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再审申请人拒不参加询问: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2.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视为放弃在询问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3. 延期、中止与终止询问:出现特定情形时,如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到场、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到场或者案件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等,可以延期、中止或终止询问。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您作为当事人接到了再审询问的通知,建议您按时出庭并积极参与询问活动,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并回答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问题。如果您对再审询问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