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申请再审的情况下,正确列明当事人是确保案件能够顺利受理和审理的重要步骤。以下是一份详细且清晰的指南,帮助您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书中的当事人:
一、基本原则
明确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通常是原生效裁判文书中的一方当事人,这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他们因对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异议而提出再审申请。
确定被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被申请人通常是原生效裁判文书中的对方当事人。如果原生效裁判涉及多方当事人,且并非所有当事人都提出再审申请,那么未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作为其他当事人列出。
二、具体分类及列明方式
1. 一审生效裁判的再审
-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 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相对的对方当事人。
- 示例:若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现甲认为判决有误,申请再审,则甲为再审申请人,乙为被申请人。
2. 二审生效裁判的再审
- 再审申请人:可以是二审中的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也可以是二审中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 被申请人:根据再审申请人的身份确定。若再审申请人为二审上诉人,则被申请人通常为二审被上诉人;反之亦然。若二审中存在多个上诉人或被上诉人,且并非全部提出再审申请,则未申请的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应作为其他当事人列出。
- 示例一: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二审维持原判后生效。现甲申请再审,则甲为再审申请人,乙为被申请人。
- 示例二:同一案件中,若乙也申请再审,但甲未申请,则乙为再审申请人,甲为被申请人。原一审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当事人(如第三人)应列为其他当事人。
3.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列明
- 一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案件:若一审法院准予撤诉裁定被二审法院撤销并指令继续审理,最终作出生效判决,则再审时应将原一审原告列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列为被申请人。
-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若案件是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的,则原审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变,即原一审原告仍为原告,原审被告仍为被告。
- 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若案件是按第二审程序由提审或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的,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当事人诉讼地位。例如,若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应追加其为当事人;若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则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
三、当事人信息的详细填写
在列明当事人时,应确保提供完整且准确的信息:
- 自然人: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身份证号。
- 法人或组织:需注明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四、注意事项
- 名称准确性:核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避免使用简称或曾用名。
- 地址完整性: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包括省市区县街道门牌号等完整信息。
- 代表人说明:若当事人众多,需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注明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 身份变更处理:若涉及继承、分立等情况,应附相关证明文件并说明承继关系。
- 明确诉讼请求和理由:再审申请书应明确载明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以便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 遵守法定程序:申请再审应遵守法定的期限和程序要求,如提交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缴纳诉讼费用等。
遵循以上指南,您可以准确且清晰地列明再审申请书中的当事人,确保案件能够顺利受理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