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必须调查核实吗-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10-06 行政纠纷

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调查核实是核心环节,必须进行。以下从法律属性、实践需求及保障措施三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法律属性: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必要手段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第21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其法律监督权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调查核实权是履行该职能的核心方式。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查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事实,厘清行政机关不履职或怠于履职的情形,并明确因果关系。这一过程中,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成效直接决定案件办理的质效。例如,若未通过调查核实查明污染源、行政机关监管漏洞等关键事实,检察机关难以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公益保护目标将无法实现。

2. 实践需求:复杂案件中调查核实是查明核心事实的关键

当前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标准提高、难度增加,仅靠现有调查措施难以满足复杂案件的需求。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需通过专业鉴定、现场勘验等手段固定证据;在国有资产保护案件中,需核查财务记录、合同文件等。若缺乏强有力的调查核实措施,检察机关可能连初步证明责任(如证明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职行为)都难以推进。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因调查不深入导致监督精准性不足,甚至被行政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反驳,影响公益保护效果。

3. 保障措施:法律明确要求被调查对象配合,但需完善强制手段

  • 对“人”的调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45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配合调查时,检察机关可通过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等方式督促配合,但这些措施更侧重“沟通”而非强制。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或个人以“内部规定”“保密需要”等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导致调查受阻。为此,可考虑增加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约谈、罚款(数额不必过高)、移送监察机关或主管机关处理等,根据不配合程度施以不同强制力。

  • 对“物”的调查:根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检察机关需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向法院申请。但这一规定在起诉前阶段缺乏操作性,可能导致证据灭失。例如,在紧急情况下,若不立即扣押污染设备、查封非法排污管道,证据可能被转移或销毁。因此,立法可增加检察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物的先行扣押、查封、冻结程序性权力,同时设定严格条件(如证据易变质、易转移、易灭失)和内部审批制度,确保权力不越位。

法律建议

  1. 检察机关应强化调查核实能力:通过培训专业调查人员、引入技术手段(如无人机勘验、大数据分析)提升调查效率。
  2. 完善立法保障:推动明确调查核实权的属性、运行方式和保障措施,例如赋予检察机关在紧急情况下的先行处置权。
  3. 行政机关应主动配合:行政机关作为公益保护的责任主体,应认识到配合调查是其法定义务,拒绝配合可能面临通报、纪律处分甚至法律责任。

结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调查核实是必经程序,其重要性体现在法律属性、实践需求和保障措施三个层面。若您遇到具体案件中调查受阻的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案情提供进一步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