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或康复性训练的,相关费用(含工资)按以下规则处理:
1. 复工培训期间的工资性质
若“复工陪训”指工伤职工经治疗后返回岗位前的适应性培训(如技能恢复、安全操作培训等),培训期间工资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支付。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若培训属于停工留薪期延长或医疗期内的必要安排,工资标准不变。
2. 若培训属于康复治疗的一部分
若“陪训”指医疗康复机构安排的康复训练(如物理治疗、职业康复等),康复期间工资仍按停工留薪期标准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工资部分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3. 特殊情形: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处理
若停工留薪期已满但职工仍未完全康复,需继续治疗或康复的:
4. 法律依据的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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