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销售桃胶未标注禁忌人群,将面临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对于桃胶这类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明确公告,鉴于桃胶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因此,餐饮店在销售桃胶时未标注禁忌人群,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二、处罚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这意味着,餐饮店因销售未标注禁忌人群的桃胶而获得的全部收入,都将被没收。
罚款:
-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在实际案例中,如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卢某某的处罚,以及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福娇宁甜品铺的处罚,均体现了这一罚款原则。具体罚款金额将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货值金额大小以及餐饮店是否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实际案例参考
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例:
- 当事人卢某某因制售的“桃胶雪燕炖奶”饮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被没收违法所得24元,并罚款1000元。
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例:
- 当事人永福娇宁甜品铺因销售的“人参雪燕姜糖桃胶羹”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使用限量,被没收违法所得268.5元,并罚款1000元。
四、建议与提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 餐饮店在销售食品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食品标签、说明书等内容符合法律要求。
加强内部管理:
- 餐饮店应加强对食品原料、添加剂等的管理,确保在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积极配合调查:
- 一旦因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餐饮店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作为李朋起律师,我提醒您,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餐饮店应高度重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您在食品安全领域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