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进行治安询问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通知其家属,但存在特殊情况时可能不予通知。具体分析如下:
一、一般情况:应当通知家属
根据《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虽然该条款并未直接提及通知家属,但结合《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以及《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传唤嫌疑人告知家属的规定,可以推断出,在投案自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应当遵循类似的原则,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家属。这是为了保障家属的知情权,同时也是公安机关执法透明化的体现。
二、特殊情况:可能不予通知
尽管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家属,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可能不予通知。根据《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虽然这一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在投案自首的情况下,如果存在类似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情况,公安机关也可能不予通知家属。
三、法律建议
投案自首进行治安询问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通知家属,但存在特殊情况时可能不予通知。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也体现了对公民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