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案自首通知家属所用的条款,这主要涉及到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自首的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自首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通知家属与自首的关联
经亲友规劝投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公安机关通知亲友:
- 同样根据该解释,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三、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 对于公安机关直接以电话等方式通知本人,本人接到通知后投案的情况,虽然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有认同。多地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此种情形为自首,体现了司法实践对自首制度精神的灵活适用。
四、投案自首的通知程序
-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投案自首必须通知家属,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公安机关在可能的情况下,会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 通知家属的内容通常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投案情况、涉嫌的罪名、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等,以便家属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安排。
五、注意事项
- 犯罪嫌疑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第一时间进行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表现投案行为的相对主动性。
- 如果在接到通知后出现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投案时间,则不宜视为自动投案。
综上所述,投案自首通知家属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款规定,但根据自首制度的设立精神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公安机关在可能的情况下会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同时,犯罪嫌疑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积极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争取自首的认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