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协商解除属于非本人意愿解除吗-凌嘉敏律师|法行宝
2025-09-23 合同纠纷

关于“怎么认定协商解除属于非本人意愿解除”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谁。下面我将从法律分析、协商主体决定性质、离职待遇以及特殊情况几个方面,为您详细解答。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协商一致离职的合法性,并指出这是双方共同意愿的结果。但关键在于,这种共同意愿是由哪一方首先提出的。

协商主体决定性质

  1. 用人单位首先提出:

    • 当用人单位因经营战略调整、业务重组等原因,主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若员工同意协商结果,这种情况应认定为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
    •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通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相关条件(前提是满足其他规定要求),因为这并非劳动者主动选择离职。
  2. 劳动者首先提出:

    • 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则应认定为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
    •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通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依赖非本人意愿离职条件的待遇。

离职待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进一步证明了在这种情况下,协商一致离职具有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的性质。
  • 相反,如果劳动者首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用人单位通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特殊情况

  • 非本人自愿离职通常指的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被迫离职,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形包括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或者因用人单位经营需要裁员等。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也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总结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取决于提出协商解除动议的主体。如果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则属于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如果是劳动者首先提出,则属于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这一判断对于确定劳动者的离职待遇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认定协商解除是否属于非本人意愿解除时,应重点关注提出协商解除的主体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