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分析说明: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有权通过协商一致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表示一致来解除合同。只要双方就合同解除的时间、方式、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后续善后处理(如赔偿或退款等)等关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协商解除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合同的解除就是合法有效的。
举例说明: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因市场情况变化,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对彼此不利,于是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并签订了明确的解除协议。这种情况下,合同的解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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