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人员以人员熟悉承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是斡旋受贿吗-曾新律师|法行宝
2025-09-20 刑事辩护

借调人员以人员熟悉承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若满足一定条件,可以构成斡旋受贿。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斡旋受贿,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一定义明确了斡旋受贿的几个关键要素:

  1. 主体身份:行为人需为国家工作人员。借调人员若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可能成为斡旋受贿的主体。
  2. 利用便利条件:行为人需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联系、影响力等。
  3.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需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4. 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事项需为不正当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提供帮助。
  5. 索取或收受财物:行为人需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二、承诺斡旋与受贿罪的关系

在斡旋受贿中,承诺斡旋是一个重要环节。即使行为人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但只要其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就可能构成受贿罪。这是因为:

  1.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损:一旦公职人员接受请托并收受财物,无论其是否实际实施斡旋行为,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都已受到侵害。
  2.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满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因此,承诺斡旋即可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3. 权钱交易的本质:斡旋受贿中的贿赂是行为人承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价。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实施斡旋行为,只要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并承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就构成了权钱交易。

三、具体案例分析

以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某的案例为例:

  • 案情概述:王某作为审判长,接受当事人李某的请托,承诺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对案子予以关照,并收受了李某现金50万元。后王某认为李某本就能够胜诉,并未实际向承办法官打招呼。
  • 定性分歧: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未实施斡旋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承诺斡旋行为已构成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
  • 评析意见: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王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收受李某财物并承诺为其案件打招呼,已侵害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同时,王某明知李某的请托事项不正当,仍接受请托并收受财物,符合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

四、法律建议

对于借调人员而言,若其以人员熟悉为承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需谨慎对待:

  1. 明确法律边界:借调人员应清楚了解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2. 拒绝不正当请托:对于不正当的请托事项,借调人员应坚决拒绝,并避免收受任何形式的财物。
  3. 及时报告和退还:若借调人员不慎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退还财物,以减轻或避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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