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并收取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需分情况讨论:
一、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具有相应职权且承诺真实(或推定真实):
- 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相应职权,且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虽未实现,但存在实现的可能性,或行为人曾有为同一请托人多次利用职务便利谋利的行为,或承诺后有准备为请托人谋利的表现(如下属职能部门了解办理相关事项的步骤、流程等),则通常会被认定为具有受贿故意,构成受贿罪。
- 法律依据: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只要具有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之一,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
- 若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即使未明确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视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从而构成受贿罪。
二、不构成受贿罪,而可能构成诈骗罪的情形
不具有相应职权且编造谎言:
- 若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职权,却编造谎言使对方上当,并收受他人财物,则其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有相应职权但无谋利意图:
- 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相应职权,但并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谎言,属于以欺骗手段获取财物,则此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而可能构成诈骗罪。
- 争议点:实践中,对此类情况应当构成诈骗还是受贿存在分歧。但多数观点认为,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而虚假承诺实质上并不具备出卖权力的可能,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三、实务中的判断要点
- 调查核实主观意思: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绝不能轻信行为人称自己为虚假承诺的陈述,而应对其具有的真实主观意思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
- 考察请托事项与行为人关系:对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关系、请托事项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等进行考察,综合各种证据作出准确判断。
- 参考行为人历史行为:如行为人以前曾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同一请托人谋利,或承诺后有准备为请托人谋利的表现,则更倾向于认定为受贿罪。
四、法律后果
- 若构成受贿罪: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若构成诈骗罪:根据诈骗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结来看,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并收取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需根据其是否具有相应职权、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以及请托事项的现实可能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有具体案件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