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电话通知谈话属于自首吗-姜超律师|法行宝
2025-09-17 刑事辩护

纪委电话通知谈话,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自首。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自首的构成要件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成立自首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1. 自动投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纪委电话通知谈话与自首的关系

  1. 自动投案的属性:

    • 主动性和自愿性是自动投案的基本属性。纪委的电话通知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强制效力并未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在人身处于自由状态,行为人有选择的条件下,选择到案接受审查调查,足以反映出主观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 从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犯罪后逃跑,在被追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都可以视为自动投案。行为人电话通知即到案的,显然更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只是电话通知到案与没有接到通知就自行到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还有所区别,在具体量刑时应予以差别考虑。
  2. 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 认定自首,应当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根据《意见》规定,认定电话通知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的时间有两种情况:
      • 办案机关是否已经掌握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具体的责任人:如果监察机关仅根据经验电话通知行为人到案,作一般性排查询问,行为人如实供述的,则构成自首。相反,如果监察机关根据举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线索,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收受了他人钱财,电话通知其到监察机关说明情况的,行为人如实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 虽被掌握,但是否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被采取立案等调查措施:电话通知其到指定的场所说明情况并不是一种调查或者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该通知发生在谈话、讯问之前,通常是电话通知其本人或通过其单位负责人通知其到指定场所谈话。只要在初期(一般指第一次)如实陈述了自己的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的,即使办案机关已掌握了一定的犯罪证据也应当视为自首。

三、实务建议

  1. 对于被纪委电话通知谈话的人员:

    • 如果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且犯罪事实未被办案机关完全掌握,应抓住机会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争取自首情节。
    • 在谈话过程中,应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避免对行为性质进行无谓的辩解,以免影响自首的认定。
  2. 对于已经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 此时再主动交代罪行,虽然不能构成自首,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仍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坦白等。
    • 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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