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电话通知到案是否构成自首,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 自首的认定条件
-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成立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 监委电话通知到案的自首认定
- 自动投案的基本属性:监察机关的电话通知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强制效力并未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在人身处于自由状态,行为人有选择的条件下,选择到案接受审查调查,可以反映出主观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自动投案的基本属性。
- 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 办案机关是否已经掌握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具体的责任人。若监察机关仅根据经验电话通知行为人到案,作一般性排查询问,行为人如实供述的,则构成自首。若监察机关根据举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线索,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收受了他人钱财,电话通知其到监察机关说明情况的,行为人如实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 虽被掌握,但是否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被采取立案等调查措施。通知其到指定的场所说明情况并不是一种调查或者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只要行为人投案时人身实际处于自由状态,且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 如实供述:行为人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是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
三. 特殊情况的考虑
- 如果行为人虽然系自动投案,但监察机关对其采取措施前或者向其出示已经掌握的证据前,一直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直到出示相关犯罪证据后才供述的,甚至一审庭审中才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
- 行为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我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应综合考虑监委电话通知到案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人是否主动投案、是否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是否已掌握犯罪事实等因素,来判定是否构成自首。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