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电话通知到案属于自首吗-孙影福律师|法行宝
2025-04-05 刑事辩护

受贿电话通知到案是否属于自首,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 属于自首的情况

  1. 主动投案与自愿性: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若犯罪嫌疑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强制措施时,基于自由意志主动到案,这体现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例如,某官员在接到监察机关的电话通知后,未受任何外部压力,主动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此情况符合主动投案的要求。

  2. 如实供述罪行: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若该官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没有隐瞒或虚假陈述,这满足了如实供述的条件。

  3. 时间节点:若监察机关在电话通知前并未掌握该官员的具体受贿事实,或者虽然掌握了一定线索但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此时该官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

二. 不属于自首的情况

  1. 缺乏主动性: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是出于无奈或恐惧而到案,并非出于自愿,这不符合自首的主动性要求。

  2. 未如实供述:即使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但如果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故意隐瞒重要情节,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3. 已被掌握犯罪事实:如果监察机关在电话通知前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受贿事实,并且已经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此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如实供述,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我建议,在判断受贿电话通知到案是否属于自首时,应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投案主动性、如实供述情况以及监察机关掌握犯罪事实的程度。同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咨询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