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电话通知留置后,如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构成自首。具体分析如下:
一. 自首的构成要件
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 电话通知留置与自首的关系
自动投案的属性:纪委监委的电话通知留置,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强制效力并未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在人身处于自由状态,行为人有选择的条件下,选择到案接受审查调查,可以反映出主观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自动投案的基本属性。
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认定自首,应当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即,办案机关是否已经掌握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具体的责任人,以及虽被掌握但是否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被采取立案等调查措施。如果纪委监委在电话通知留置时,并未完全掌握行为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虽然掌握但尚未对行为人采取调查谈话、讯问或强制措施,那么行为人在此时选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符合自首的时间规定。
如实供述的要求: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是对自首的另一要求。主要犯罪事实是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
综上所述,纪委监委电话通知留置后,如果行为人在此之前并未被完全掌握主要犯罪事实,或者虽然被掌握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强制措施,且行为人选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就可以构成自首。我建议你在具体案件中,结合案情和自首的构成要件,具体认定电话通知留置后是否构成自首。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