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迟延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变化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规定-薛雯雯律师|法行宝
2025-09-16 合同纠纷

合同一方迟延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变化,一般不能适用情势变更规定。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其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存在情势变更的事实:即指对合同订立和履行动静产生影响的客观状况,如国家政策、法律等重大变化。
  2. 该变更应在合同签订后且履行完成前出现:若变更发生在合同签订前或履行完成后,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 其成因不能归结为任何一方的责任范围内:如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则不适用。
  4. 该变更必须是双方无法预知的: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预见或应当预见,则不适用。
  5. 该变更必然导致合同履行中显而易见的不公平现象:即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迟延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变化不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因

在合同一方迟延履行期间,若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该方当事人以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原因如下:

  1. 迟延履行方存在过错:迟延履行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义务,本身已构成违约。其以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实质上是在逃避违约责任。
  2. 政策变化并非不可预见:虽然国家政策的变化可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合同履行策略。迟延履行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本身已表明其对合同履行的风险预估不足。
  3. 继续履行合同并非明显不公平:在迟延履行期间,若政策变化并未导致合同履行成本大幅上升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并非明显不公平。此时,迟延履行方以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缺乏合理依据。

实务要点与案例分析

在实务中,是否属政策原因导致的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需参照合同约定,并从可预见性、归责性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例如,在某实业公司与某矿业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政策原因并非造成合作开发项目得不到核准的唯一原因,且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无论煤炭公司探矿或采矿许可证是否作废、到期或失效,矿业公司均应无条件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因此,对该笔股权转让款,应认定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

法律建议

  1. 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条件等,并严格遵守。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迟延履行,则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关注政策动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合同履行策略。若政策变化可能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3. 谨慎主张情势变更:若一方当事人以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政策变化属于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否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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