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一般保证责任起诉连带责任,确实存在被驳回的风险。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追讨,债务人无法清偿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则意味着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等的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全部承担责任,不受先诉抗辩权的限制。
二. 起诉连带责任的风险
三. 实际案例
我建议:在起诉前,务必明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类型,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请求。若确实需要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应先按照一般保证的规定进行追讨,若债务人无法清偿,再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