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费用可以约定由中标人支付吗 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翟晓静律师|法行宝
2025-09-13 合同纠纷

招标代理机构费用可以约定由中标人支付,这种约定是合法的,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1. 初始规定:2002年10月15日,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即由招标人支付代理费。但这一规定后续被修改。

  2. 修改后的规定:2003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将原规定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一修改为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市场调节价: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这意味着招标代理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可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通过协商确定。

二、实务操作

从实务角度看,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通常是通过两步实现的:

  1. 委托合同约定: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并确定收费标准。

  2.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并作为实质性条款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

三、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正是基于上述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属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约定受法律保护,且更有利于招标代理机构实现其债权。

四、注意事项

尽管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市场调节价机制:未实现政府预期的市场调节价机制,可能导致招标代理费依然参照已废止的规定计算。

  2. 廉政风险:对招标人来说,可能存在廉政风险,因为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承揽业务,可能采用非正当手段。

  3. 增加中标人负担: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能将自身意志强加于潜在投标人,增加中标人的负担。

五、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 施行谁委托谁付费:相关部门应出台制度,规定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制度,以减轻中标人的负担。

  2. 明确约定招标代理费计算方法:区分代理项目的规模、预算情况,既要维持小项目时代理机构的成本,又要控制大项目时代理机构的超额利润。

  3. 引入竞争机制:招标人应对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比较选择,依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条件综合考虑,择优选用。

结论:招标代理机构费用可以约定由中标人支付,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注意可能存在的弊端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如果您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