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职工档案必须由企业保管吗-黄科杰律师|法行宝
2025-09-10 劳动纠纷

关于八十年代职工档案是否必须由企业保管的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法规和规定中找到明确的答案。

首先,根据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该规定虽然是在九十年代初发布的,但它是对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规范,其中涉及的原则和要求在八十年代同样具有指导意义。该规定明确指出,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职工的档案是由其所在企业负责保管的。

进一步地,该规定还详细列出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保管职工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等。这些职责的明确,进一步强调了企业作为职工档案保管主体的地位。

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该规定也考虑到了特殊情况下的档案保管问题。例如,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可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但这并不改变企业作为职工档案主要保管单位的事实。

此外,国家档案局关于严格执行历史档案归属管理问题的通知(国档发〔1984〕10号)虽然主要关注的是历史档案的归属管理,但它也体现了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即档案应由具有管理权限和能力的单位进行保管。

综上所述,在八十年代,职工档案原则上是由其所在企业负责保管的。这一做法既符合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求,也有利于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档案的保管单位可能会有所变化,但这并不改变企业作为职工档案主要保管单位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