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 劳动教养 刑事处分工龄计算的复函-甘洪博律师|法行宝
2025-09-08 劳动纠纷

关于您提到的“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的问题,根据内务部发布的《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发文字号[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情况

  1. 一般原则:工作人员如果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其工作年限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受处分前的工作时间将不被计入当前的工作年限。

  2. 一般工龄计算:尽管工作年限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但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这是对个人过去劳动贡献的一种认可。

  3. 特殊情况:如果情节较轻,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这一特殊规定不适用于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二、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或监督劳动处分的情况

  1. 未开除公职:对于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同时,他们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也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2. 开除公职后重新参加工作:如果工作人员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之后又重新参加工作,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的计算将按照上述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一般原则办理。

  3. 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在劳动教养(没有开除公职)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但可以计算一般工龄。这是对个人在这段时间内劳动贡献的一种有限认可。

总结与建议

  • 对于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工作年限通常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但一般工龄可以包括受处分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前的主要劳动时间。
  • 对于受过劳动教养处分但未开除公职的工作人员,其受处分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 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建议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任免机关的批准情况,结合上述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和计算。
  • 如果您对具体的工龄计算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指导,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人力资源专家。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澄清,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