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是1980年出具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复函的出具时间
-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出具的《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82号)是在1980年出具的。该复函对刑满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刑满留场就业并被批准转为劳改单位固定职工的,工龄从刑满留场就业时算起;刑满留场就业后未被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二. 复函的适用性与现行政策
- 这一复函的精神在后续的相关政策中得到了延续。例如,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在2004年的《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苏劳社险函[2004]6号)中,就明确提到刑满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仍应按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的上述复函意见处理。
- 这表明,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工龄计算问题的政策规定,在历经多年后仍然保持着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是1980年出具的,且该复函的精神在后续政策中得到了延续和体现。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