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能否有权利依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14条排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梁升律师|法行宝
2025-09-08 合同纠纷

买受人一般不能直接依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4条排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在特定情形下,如以房抵债且符合相关条件时,可能排除强制执行。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承建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从中优先受偿。这是法律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利益而赋予的特别权利,即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二、执行异议之诉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关系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以其与发包人约定将承建工程不动产折价实现工程欠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基于抵押权或其他债权而采取的查封措施,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若该“折价工程协议”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可撤销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即排除对相关不动产的强制执行。

三、买受人排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1. 以房抵债情形:

    • 如果买受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以房抵债的协议,并且该协议是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之前签订的,同时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工程款),且该协议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可撤销或无效事由,那么买受人可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排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对特定房产的强制执行。
    • 案例支撑:如建某公司与银某公司的案例中,建某公司完成建设施工并验收后,银某公司以承建工程中的房屋作价抵偿欠付的工程款,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后,当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这些房屋时,建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并获得支持,法院判决排除了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2.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

    • 根据《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进行了细化。如果买受人作为商品房消费者,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下不动产权证,且因开发商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查封执行,买受人可能依据该解释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但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商品房消费者,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直接排除不完全一致。
    • 需注意:此处的保护范围从“保护居住需要”拓宽为“保护居住生活需要”,但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直接排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而是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四、法律建议

  • 对于买受人:如果买受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且涉及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排除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案件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和救济途径。
  • 对于承包人:在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应确保相关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在面临执行异议时,应积极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五、可能的法律后果

  • 如果买受人未能成功排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导致其购买的房产被强制执行,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 如果承包人滥用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声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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