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 发包方以预算未审定为由拒付工程款是否合法-郭树进律师|法行宝
2025-09-06 合同纠纷

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发包方以预算未审定为由拒付工程款,这一行为通常是不合法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工程价款结算与政府审计的关系

  1. 性质与目的不同:

    • 政府审计是行政监督行为,主要目的是对财政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监督,并作出合规性审查意见。
    • 工程结算则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建设应付款及相应的已付款、应扣款等各方面内容进行协商,据以确定最终欠付金额及后续履行安排的过程。
  2. 无必然联系:

    • 政府投资工程中的政府审计与工程结算所关注的内容并不一致,两者并无必然联系。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当尊重合同约定,而不是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唯一依据。

二、合同约定的尊重与执行

  1. 合同约定优先:

    •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论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审核、审计结论确定建设工程价款的金额。
  2. 合理期限的限制:

    • 政府部门出具审核、审计结论应存在合理期限。如果超出合理期限,法院应发函催促政府部门及时出具结论。如政府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核、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核、审计结论的,法院可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如以合同双方已就工程价款结算的金额确定,或者经当事人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

三、发包方拒付工程款的法律后果

  1. 违约行为:

    • 发包方以预算未审定为由拒付工程款,如果这一理由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那么发包方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
  2. 承担法律责任:

    • 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等。在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即使合同中无律师费负担约定,违约方也可能需要承担对方为合法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

四、实际案例与司法实践

  •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表明,在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发包方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即使合同中无明确约定,法院也可能支持承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及相应费用的请求。

五、建议与措施

  1. 审查合同条款:

    • 承包方应首先审查合同条款,确认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以及该约定的具体内容和限制条件。
  2. 与发包方协商:

    • 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进行协商,寻求达成和解或调整结算方式的可能性。
  3. 寻求法律救济:

    • 如果协商无果,承包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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