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及索要赔偿事宜。以下是详细分析: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已连续2年未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
劳动者索要赔偿的权利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未缴纳社保的情形,劳动者还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承担滞纳金。
劳动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劳动者可委托近亲属、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代为处理解除合同、索要赔偿及社保补缴等事宜。委托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明确代理权限(如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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