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约不给未休完年假的补偿,是否违法需分情况判断:
单位因工作安排未休年假且经职工同意,不给补偿违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且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给补偿属于违法行为。
职工因本人书面提出不休,公司不给额外补偿不违法
- 如果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此时公司不给额外补偿不违法。但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建议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的放弃年假协议。
若公司应补偿却未补偿,职工可采取以下措施:
- 与公司协商:职工可以与公司协商,向公司说明自身对年假补偿的诉求,指出公司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争取通过友好沟通解决问题,让公司支付相应补偿。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协商不成,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提交能证明劳动关系及年假未休情况的材料,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 申请劳动仲裁:职工还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假的补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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