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同意支付被挂靠人管理费,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一. 挂靠关系及协议无效
-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实质上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被挂靠人名义进行施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此类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等相关协议均被认定为无效。
二. 管理费不予支持
- 由于挂靠关系及协议无效,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实际是挂靠人借用资质所支付的对价。
- 被挂靠人请求挂靠人按照案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管理费,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3897号案件中,再审申请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请求黄建国按照案涉工程价款的1.2%支付管理费,但最高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三. 法院裁判原则
-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予保护。
- 即使挂靠人同意支付管理费,但由于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仍不会予以支持。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签订无效协议。如已涉及此类纠纷,应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合法的解决方案。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