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直接与发包人形成合同关系吗-李宁律师|法行宝
2025-08-23 合同纠纷

在挂靠情形下,挂靠人(即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否直接形成合同关系,这是一个涉及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

首先,从直接的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明确规定了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然而,该条款并未将“挂靠”情形纳入适用范围。这意味着,从法律条文的字面解释出发,挂靠人不能直接依据该条款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二、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

尽管法律条文存在限制,但司法实践中,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的核心路径转向证明其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这一路径的成立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

  1. 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挂靠人需证明其实际组织施工、投入人力物力、完成工程建设,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这是事实合同成立的基础。若工程未实际由挂靠人完成,或质量不合格,即便存在挂靠关系,也无法主张工程款。

  2. 发包人对挂靠关系的知情状态:这是司法裁判的核心分歧点。多数判例认为,“发包人缔约时明知挂靠关系”是事实合同成立的关键。若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仍接受其履行施工义务(如直接向挂靠人发送指令、结算对账、支付部分工程款),则可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司法实践的共识与挂靠人的维权要点

尽管存在裁判分歧,但司法实践已形成以下共识:

  1. 工程质量合格是前提:若工程不合格,挂靠人无权主张工程款。

  2. 实际履行是核心:需证明挂靠人而非被挂靠人完成了施工、管理、验收等主要义务。

  3. “发包人明知”是重要证据:需通过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付款凭证(如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付款)、施工日志中发包人对挂靠人的指令记录等,证明发包人知晓并认可挂靠人的实际施工地位。

四、具体案例分析

以朱某某诉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朱某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乌兰县自然资源局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朱某某有权直接向乌兰县自然资源局主张工程款。这一裁判结果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可。

五、结论

综上所述,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在挂靠情形下,虽然不能直接依据法律条文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通过证明其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仍有可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一路径的成立需满足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和发包人对挂靠关系的知情状态两个关键条件。因此,在挂靠情形下,挂靠人有可能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并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