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房抵工程款给付方式,在最高院的判例中得到了认可,并视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方式。
一. 案情分析
根据最高院的判例,如“海某建设公司诉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这种约定被最高院认定为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这表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以房产抵偿工程款,且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二.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原《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现已被新司法解释替代,但精神一致),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 债务人与债权人对某特定物进行协商作价,双方对以房产抵扣工程款达成约定的,应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
三. 判例分析
协议折价视为行使优先受偿权:
- 在“海某建设公司诉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中,双方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最高院再审认为这种约定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这表明,以房抵债不仅是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也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方式。
排除强制执行的考量:
- 在某些情况下,以房抵债协议还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如最高院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中,承包人通过以房抵债协议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并成功排除了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排除强制执行还需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如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等。
四. 总结与建议
以房抵债协议的合法性: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房抵工程款给付方式是合法的,且被视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方式。
签订协议时的注意事项:
- 双方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格等关键条款,并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保障自身权益的建议:
- 承包人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应尽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同时,也应密切关注发包人的财务状况,避免在房屋过户前发包人因其他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或拍卖。
我建议承包人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