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中途将工程交由他人继续施工 原施工价款如何认定-郭美娜律师|法行宝
2025-08-16 合同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发包人中途将工程交由他人继续施工,原施工价款如何认定”的问题,这是一个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且复杂的纠纷点。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一、原施工价款认定的基本原则

在发包人中途将工程交由他人继续施工的情况下,原施工价款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据实结算原则:对于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据实结算。这意味着,无论后续工程由谁继续施工,都不影响对原施工部分价款的认定。

  2. 质量认可原则:如果发包人在实际施工人撤场后,将后续工程交由他人继续施工,且未对原施工部分提出质量异议,那么可以视为发包人对原施工部分的质量是认可的。这进一步支持了据实结算的原则。

二、原施工价款认定的具体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原施工价款的认定通常通过以下步骤进行:

  1. 确定实际施工范围:首先,需要明确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的工程范围。这可以通过查阅施工记录、签证单、技术资料等文件来确认。

  2. 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在确定了实际施工范围后,通常需要委托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实际施工人提供的施工资料、工程进度等信息,计算出已完工程的造价。

  3. 比较不同鉴定结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存在依据不同施工范围得出的鉴定结果差异较大的情况。此时,应优先考虑依据实际施工人提供的施工范围确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因为实际施工人作为工程建造的实际履约者,其提供的施工资料能更客观地反映已完工程的具体情况。

三、实际案例分析

以您提到的案例为例,菁华学校将其学校建设涉及的土建、水电暖、附属工程发包给鼎基宝丰分公司承建,但之后鼎基宝丰分公司并未实际履行该合同,而系转包给金江公司具体施工。施工过程中,金江公司撤场,菁华学校已将后续工程交由案外人施工。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应视为菁华学校对金江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无异议,据此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应据实结算。

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中,法院依据金江公司确定的标的物已完工程施工范围进行鉴定,得出的案涉工程造价与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范围确定造价之间差额较大。但考虑到金江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根据工程进度提供相应施工资料,能比较客观反映已完工程的具体情况,故法院按照金江公司提供的施工范围确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在发包人中途将工程交由他人继续施工的情况下,原施工价款的认定应遵循据实结算和质量认可的原则。具体操作时,应首先确定实际施工范围,然后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比较不同鉴定结果以确定最终结算价款。

对于发包人而言,建议在工程中途变更施工方时,应与原实际施工人办理好交接手续,明确已完工程的价款和后续工程的施工安排,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则应妥善保管好施工记录、签证单等文件,以便在需要时证明自己的施工范围和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