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员工上班三个月才交社保是否合法”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意味着,从员工开始工作的第一天起,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在三十天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开始缴纳社保费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也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逃避缴纳社保义务的借口。
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后才为其缴纳社保,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弥补之前的漏缴。
此外,我还想提醒您,作为员工,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您缴纳社保。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缴纳,您可以向当地的人社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员工上班三个月才交社保是不合法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