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到2009年,劳务派遣工单位未为被派遣劳动者购买医保是不合法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劳务派遣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为其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这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旨在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您提到的2003年至2009年期间,虽然相关通知(如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可能是后续发布的,但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在此之前就已存在,且该义务不因时间或通知的发布而改变。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此期间未为被派遣劳动者购买医保,那么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派遣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补缴医保费用,并可以通过向人力资源社保局、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务派遣合同、工资单、工作证明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同时,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积极沟通,说明您的情况并要求其依法补缴医保费用。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